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月,我关工作人员对你公司仓库开展现场盘核过程中发现,你公司跨境电商账册商品数量与实际库存数量不符,其中5种商品数量短少,3种商品库存出现负值,具体为:小林制药马桶芳香剂,账册显示库存168个,实际库存0个;染发剂,账册显示库存1瓶,实际库存0瓶;洗面奶,账册显示库存1支,实际库存0支;洗洁精、账册显示库存1瓶,实际库存0瓶;除臭喷剂,账册显示库存1瓶,实际库存0瓶;洗面奶,账册显示库存-2只,实际库存0只;原色7G,账册显示库存-1瓶,实际库存0瓶;洗洁精,账册显示-1盒,实际库存0盒。经计核,该案货物价值2187.74元人民币,涉税309.05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当事人公司经营跨境电商业务中保税货物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且系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属从重处罚情形;申报不实导致账册倒挂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对当事人公司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部分,决定科处罚款人民币0.1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公司无正当理由保税货物短少部分,科处罚款人民币0.06万元。
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行长江道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