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4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当事人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制作虚假合同、发票,以一般贸易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白砂糖预拌基料、奶茶预拌基料,具体情况如下:进口奶茶预拌糖基料189吨,申报单价470美元/吨,实际成交价格632美元/吨;进口白砂糖预拌基料216吨,申报单价470美元/吨,实际成交价格612美元/吨;进口白砂糖预拌基料270吨,申报单价470美元/吨,实际成交价格613美元/吨;进口白砂糖预拌基料270吨,申报单价470美元/吨,实际成交价格613美元/吨;进口奶茶预拌基料270吨,申报单价470美元/吨,实际成交价格613美元/吨。
经计核,上述5票货物完税价格5163768.62元,应缴税款671289.93元,偷逃税款158992.91元。
当事人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进口白砂糖预拌基料、奶茶预拌基料,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行为,定性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真实合同、应付账款明细、对外付汇交易记录、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聊天记录截图、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没收伪报部分对应的货物287.52吨。
因走私货物已全部销售不便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122.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银行石家庄机场路支行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