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一票,申报品名为墨盒,申报商品编号为8443999090,申报数量为9501个,申报总价为FOB20939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进口货物为9335个墨盒,其中8760个为旧墨盒,重量为269千克,属于固体废物。该批固体废物已于2024年4月12日退运出境。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固废鉴别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