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丽驻兰修护精华组合、丽驻兰修护基础液15票,规格包括1毫升、2毫升、36毫升,申报商品编号330499029、3304990039,对应关税税率均为1%、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申报第一法定数量共计4011.2千克、第二法定数量共计85973件,申报价格共计CIF3184367.5美元。依照《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上述货物的第一法定数量应申报为314.439千克。
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之规定,上述各票货物的完税价格实际均大于人民币10元/克,应征收15%的消费税。经核定,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332820.85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4399923.1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的认错认罚承诺书、相关微信截屏、情况说明、海关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2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