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进口甲醇合成催化剂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钦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3:22:18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0次

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进口甲醇合成催化剂196.56立方米,申报净重111720千克,申报总价1955200欧元。经海关核查,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其中2022年4月21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分摊到甲醇合成催化剂完税价格的金额为16561.66欧元。经钦州港海关计核,本案应缴税款为3167117.99元,已缴税款3140516.05元,漏缴税款26601.94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及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2目、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30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