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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贴盖机含禁止进口货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3:2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次

2023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贴盖机(旧)3台,申报总价为C&F7400美元。我关经查验,发现该票货物中有2台贴盖机上分别带有2个共4个用于储油的蓄能器,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关于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之规定,上述蓄能器属于上述公告附件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第3项“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容器指非零售包装用)”规定的压力容器,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口前未核查并发现进口货物中带有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情况,即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该票货物,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构成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

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处以罚款0.2万元人民币、对主管人员兼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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