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律师网 > 海关数据库 >  海关处罚决定申报价格  > 正文
 
申报进口手机面板等货物入境口岸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防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3:47: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次

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手机面板、手机用物镜,监管方式为物流中心进出境货物。经防城海关查验发现,上述四票报关单入境口岸申报为“防城”实际应为“钦州”,上述4票报关单中商品名称为“手机面板”的商品,规格型号申报为LCD材质,经鉴定该商品规格型号实际为手机玻璃盖板。当事人公司员工其因工作疏忽大意造成此次违法情事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内,直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5月31日


海关处罚决定-详情页-右侧广告
  •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