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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数控刀具磨床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吴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1 18:53: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6次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5日向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数控刀具磨床(旧)1台,净重61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8460310000,申报总价格CIF105000欧元。

  经查,申报进口货物中夹带旧压力容器1个,重量为25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与申报不符。案发后,涉案旧压力容器1个已经于2024年6月20日销毁,销毁报告编号:CZ-20240620123。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违法货物销毁报告、海关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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