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2年7月至2022年9月间,当事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巴西石材销售中介预谋,在双方商量确定拟进口的石材种类、价格、数量后,由石材销售中介制作真假两套合同、发票提供给当事人,由当事人公司以虚假的合同、发票等报关资料低报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石材。当事人公司以上述方式低报价格进口花岗岩荒料981.77吨、石英岩荒料451.51吨,涉及9票报关单。当事人公司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以伪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石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当事人公司应承担走私的违法责任。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当事人走私花岗岩荒料及石英岩荒料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35.962732万元。
以上行为有移送行政处理函及刑事案卷复印材料、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报关资料、查问笔录、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公司处予没收走私的花岗岩荒料360.801吨、石英岩荒料57.409吨。鉴于当事人走私进口的花岗岩荒料及石英岩荒料已经销售,无法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追缴该360.801吨花岗岩荒料、57.409吨石英岩荒料的等值价款人民币274.27026万元。
2、对当事人处予警告。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可到工商银行泉州鲤城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