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向钦州港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解金属锰片,申报商品编码为8111001090,申报数量为210吨。2024年4月23日钦州港海关审核发现,随附的出口许可证签发数量为21000千克,与申报数量差额为189吨。2024年4月24日补办更新后的出口许可证,更新后的出口许可证签发数量为210000千克。经计核,申报时无出口许可证的189吨货物价值人民币232万元。
当事作为出口货物发货人,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出口国家限制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未能提交完全覆盖出口货物数量的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九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0.8万元。
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