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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高钴复合粉提供虚假原产地证书漏缴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海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10-15 23:01: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51次

2022年8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北海海关申报进口高钴复合粉25094千克,申报货值为C&F338769美元,申报原产地为马来西亚,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优惠。2024年5月9日,税管局反馈上述原产地证书为虚假原产地证书。经北海海关计核,上述高钴复合粉漏缴税款为16.837396万元人民币。当事人未核实货物原产地的实际情况向海关申报进口该票货物,同时提供虚假的原产地证书享受东盟协定税率优惠,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项。

对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处以罚款6万元人民币、对主管人员兼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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