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向梧州海关申报进口镍钴锰氢氧化物,申报重量为54126千克。梧州海关于2023年11月30日实施查验发现,集装箱内的货物为吨袋装的黑色细粉末,经过磅重53460千克。经取样送防城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鉴定,上述53460千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3年12月27日梧州海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情况,2024年1月10日收到当事人申请复检的书面报告。2024年1月12日,梧州海关再次对货物取样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开展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经鉴别,上述53460千克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4年3月14日,梧州海关书面告知当事人固体废物属性复检鉴别情况,2024年3月20日收到当事人认可复检鉴别结果的情况说明。梧州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于2024年4月8日责令当事人退运涉案固体废物,当事人于2024年4月17日办理了退运出口。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39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