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11月7日至2024年2月4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将四本手册项下五个报关单进口的十二柜保税货物冻黑线鳝鱼及冻大西洋鳄鱼陆续存入青名下的非备案仓库;2023年9月19日,当事人将C421123A0132手册项下一个报关单进口的一柜保税货物冻黑线鳕鱼存入非备案仓库。经查证,当事人在上述仓库存放保税货物未向济宁海关申请备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经海关许可在海关备案场所外存放保税货物的违规行为,经海关计核,本案案值为人民币1058.0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七项第四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