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2日,当事人委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A4纸131000张、端子盒用塑料绝缘零件16000个和金属端子92700个。经检查发现,除申报货物外,另有台式电脑独立显卡共计127台未向海关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