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3年7月3日申报进口芒果干共计26票,其中以FOB成交方式申报进口20票,以EXW成交方式申报进口6票。实际上述26票申报进口芒果干成交方式均应为CIF。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成交方式申报不实违规行为,相关申报涉及货物货值人民币3228.15万元。
以上行为有经办人员查问笔录、漳州海关稽查材料、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0.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至中国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