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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口白兰地漏报容器费偷逃税款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集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5-01-17 16:5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75次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08月0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圣银珍藏XO白兰地957.6升(1,368瓶),单价4.4欧元,总价6019.2欧元;2、圣银精选XO白兰地1794升(1794瓶),单价5.2欧元,总价9328.8欧元。经查,当事人未将容器等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系低报价格的行业性走私行为,经海关计核,上述涉案货物的完税价格为人民币212279.15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06101.98元,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5862.77元,低报部分的走私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175095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应纳税款。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稽查报告、查问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追缴等值货款人民币:7.175095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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