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2月,当事人公司与马来西亚供货方商定进口可作为锅炉燃料的棕榈块,并委托某有限公司代理进口。
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马来西亚产棕榈丝压块50000千克,总价人民币40000元。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定,货物样品属于固体废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将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的违规行为。2024年8月28日,海关责令货物直接退运;9月16日,货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海关进出境货物取样记录单、厦门海关技术中心鉴别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海关退运货物情况表、营业执照、陈述报告、笔录材料、货物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上述货物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所列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违法行为,鉴于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固体废物已退运出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八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分别处罚款11万元、4万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