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024年5月,当事人在执行加工贸易账册时,因对海关加工贸易监管规定不了解(H604623A0002为公司执行的首本加工贸易手册),与外商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时约定零损耗委托加工,后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在手册设立、核销时,向海关申报黄金制成品单耗为零。当事人执行上述加工贸易账册期间,共实际使用黄金料件1449314.33克,产生实际损耗为307.87克,实际单耗为万分之二点一二,在账册H604623A0002设立、核销时,向海关申报黄金制成品单耗为零,涉嫌申报不实。经梅州海关计核,认定当事人在执行期间单耗申报不实涉及的黄金料件为307.87克,货值合计人民币14.491091万元。公司在账册H604623A0002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损耗边角料现存放于公司仓库。
在此期间,当事人为填补黄金料件加工过程中实际损耗,保证进出口重量一致,多次向深圳从事黄金废料提纯业务借取黄金料件,双方约定2024年年底结账,押运员在从皇岗口岸押运黄金料件回梅州综保区途中在深圳布吉沙河高速路口接收,后直接带回梅州综保区交给厂长,用于填补黄金首饰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损耗,共带进9批次,合计带进黄金料件325.4克(已使用307.87克,还剩17.53克放在仓库),通过加工贸易黄金首饰制成品的方式运往境外。经梅州海关计核,当事人未向海关申报从梅州综保区外带进区内黄金料件合计325.4克,货值人民币153838.68元。
另发现,2024年2月28日,当事人共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行政通道带进黄金制成品200克,作为样品用于生产部门研发参考,后通过行政通道带出180克(一个约20克的黄金制成品损坏,未带出,存于公司仓库)。经梅州海关计核,当事人私自带进梅州综保区黄金饰品货样200克,货值人民币93372.42元。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五条、《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7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头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