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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一次性防护口罩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14:58: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4次

    2020年10月2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一线申报出口一次性防护口罩一批,共一项,申报商品名称为高甄牌平面型非医用一次性防护口罩,申报数量2294000个,申报货值149110美元。该票货物为同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式向海关二线申报出口。经海关查验,涉案货物中有35箱外包装运输纸箱有“Medical”字样,销售包装上有“Medical”、“EN14683”、“BFE>=99%”字样,共计70000个,货值4550美元,实际货物为医疗物资,需申报出口商品检验,两当事人均未向海关申报,两当事人将必须经商检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违反进出口检验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情况说明、笔录、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项下部分口罩未报检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对当事人部分口罩未报检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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