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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15:02: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0次

    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电锅、杯子、塑料袋、瓷砖等。经调查这批商品中有未申报商品:优酪多风味饮料浓浆,商品编码:2202990099,共200箱,每箱6瓶,每瓶2.2KG,共2640KG,货值12000元。上述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我关在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因出口上述商品取得违法所得。该种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类别包含S(出境食品监督)。当事人出口未申报的属于法定检验的上述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以上行为有我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对当事人的查问笔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内向 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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