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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润滑油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滁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20:02:0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83次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在2019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润滑油”共8票报关单,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710199100”,进口关税税率为6%。以上报关单分别为2019年6月17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7月25日、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17日申报进口的润滑油,重量分别为180千克、195千克、180千克、193千克、17千克、184.72千克、184.72千克、375千克。根据商品申报要素及相关材料确认,上述8票报关单申报的“润滑油”商品编码实际应归入“3403990000”,品名应为“润滑剂”,进口关税税率为10%,企业申报商品编码与实际不符。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润滑油”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合计进口1509.44千克,涉案货物价值153742.72元人民币,漏缴关税和增值税共计4515.16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稽查随附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进出口税则复印件。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公司报关业务负责人查问笔录。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3600元人民币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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