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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烫印箔”及“烫印膜”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滁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20:11: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6次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烫印箔”及“烫印膜”共5票报关单。其中,当事人于2019年5月27日申报进口“烫印膜”1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49089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于2020年5月12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9月2日、2020年11月11日申报共4票报关单,分别进口“烫印箔”170千克、108千克、20千克、1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199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6.5%。

    经查,上述5票报关单涉及“烫印箔”及“烫印膜”为同类商品实际应归入“32121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15%,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存在税差。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口“烫印箔”及“烫印膜”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合计进口“烫印箔”及“烫印膜”460千克,涉案货物价值190689.28元人民币,漏缴税款14133.36元人民币。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资料,稽查随附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当事人情况说明,进出口税则复印件。

    二、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当事人未如实申报税则号列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14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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