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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LED芯片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鞍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1 20:45: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81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以当事人公司为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以区内进料加工货物、区内来料加工等方式向马综保区申报进口LED芯片,所进商品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54231900,价值人民币1556808763元。

    经查,当事人进口的货物为LED芯片的发光部件,需搭配其他材料才能构成微型集成电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和归类决定(J2010-0015),当事人所进商品应归入8541项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进口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归类决定(J2010-0015),涉案货物有关功能情况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货物的税则号列,已构成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3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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