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定量秤”2台。经查验及鉴定,2台“定量秤”属于旧机电产品,为进口旧机电产品未报检;另经查验,还有天然木托1个未申报,为进口货物植物包装未报检。
当事人该对应报检货物未报检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科罚款人民币4000元。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