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1日,当事人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滚轮”104支。经鉴定,该批货物新旧程度为七成新,属于法定应报检的旧机电产品。当事人该对应报检货物未按照规定报检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科罚款人民币13000元。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