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镜片研磨抛光机”2台。经查验,该批货物为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该对应报检货物未报检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科罚款人民币32000元。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