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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报检申报进口“镜片研磨抛光机”中山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2 17:31: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58次

    2021年12月30日,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监管方式向中山港海关申报进口“镜片研磨抛光机”2台。经查验,该批货物为旧机电产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当事人该对应报检货物未报检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科罚款人民币32000元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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