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后发现,项一货物辣椒粉(商品编码:0904220000、退税率13%)原申报数量为21000千克,价值147000美元,实际为未到货。当事人出口粽叶820千克,价值人民币14268元;早餐包540千克,价值人民币5394.6元;鲜橙多5950千克,价值人民币34391元;菊花210千克,价值人民币7350元;饼干860千克,价值人民币9219.2元;蛋黄派510千克,价值人民币4794元;瓜子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396.8元;藕粉405千克,价值人民币2587.95元;山楂片1180千克,价值人民币11611.2元;油柑875千克,,价值人民币14350元;可可固体饮料695千克,价值4281.2元;安慕希1975千克,价值人民币25615.75元;辣椒干6800千克,价值人民币100640元未向海关申报。粽叶、菊花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早餐包、鲜橙多、饼干、蛋黄派、山楂片、可可固体饮料需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瓜子、藕粉、油柑、安慕希、辣椒干需报动植物产品检疫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和违反了商检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126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