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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还原防止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0:55: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61次

    2021年11月24、25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共计10票报关单,贸易方式均为市场采购,目的国为韩国和吉布提,申报商品名称均为还原防止剂,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809910000,申报出口金额合计54000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尿素水溶液,商品编号为31021000,出口需提供出境货物通关单。当事人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出口商品检验。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提运单复印件、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及货物照片、海关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QQ聊天记录、供货合同、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海关缉私案件综合应用系统查询资料、杭州海关大数据通用分析平台检索资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39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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