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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六氟磷酸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0:59: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56次

    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10月9日期间,当事人使用商品编号2826909090以一般贸易或货样广告品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从韩国出口的六氟磷酸锂154009.4千克,申报进口的六氟磷酸锂成分含量为99.9%,增值税率16%,适用韩国协定税率为3.6%。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六氟磷酸锂应归入商品编号2826902000,增值税率16%,适用韩国协定税率为3.6%。

    经统计,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共涉及进口报关单18票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价值人民币1682.1823万元,六氟磷酸锂126008.6千克;2019年8月4日至10月9日期间,共涉及进口报关单4票报关单,申报进口货物价值人民币360.6664万元,六氟磷酸锂28000.8千克。

    以上行为有进口报关单、原产地证书、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产品说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已经超出行政处罚追溯时效的2018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的18票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2019年8月4日至10月9日期间4票报关单项下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0.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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