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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EVA胶膜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1:07:4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5次

    当事人自2018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使用商品编号3920101000向海关申报出口33票EVA胶膜,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EVA胶膜应归入3920109090。

    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31日,当事人等12票报关单项下使用商品编号3920101000向海关申报出口EVA胶膜,该12票报关单项下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4月7日,当事人20票报关单项下使用商品编号3920101000向海关申报出口EVA胶膜,因商品编号3920101000在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4月7日期间的出口退税率为13%,与归类认定的3920109090无退税差。涉案货物数量266875.96千克,货物价值736.36万元。

    2019年5月10日,当事人在310120190518899081报关单项下使用商品编号3920101000向海关申报出口EVA胶膜,涉案货物数量10412.32千克,货物价值29.89万元。因商品编号3920101000在2019年5月期间的出口退税率为16%,与归类认定的3920109090存在3%的退税差。2021年8月,经国家税务总局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计核,该票报关单造成多退税款8966.55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多退税款计核清单、产品说明、营业执照、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为证。

    当事人在2018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在12票报关单项下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20票报关单项下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

    当事人报关单项下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的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5万元。

    综上合计,科处罚款0.7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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