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进口阻燃剂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4 21:27: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27次

    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4月23日期间,当事人使用商品编号3809910000在上海海关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阻燃剂,未向海关提交通关单。经查,当事人申报出口的阻燃剂CAS号为20120-33-6,分子式为C6H14NO5P,成分含量为N-羟甲基-3-(二甲氧膦酰基)丙酰胺80%,水20%,应用于棉麻,粘胶等纤维织物的加工等。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该类阻燃剂应归入2919900090。商品编号2919900090项下商品出口监管条件为A/B,需提交通关单,出口退税率为9%;3809910000项下商品无出口监管条件,出口退税率为0。当事人出口阻燃剂商品编号申报错误未提供通关单影响海关海关监管,出口退税率有差异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衢州海关2021年5月7日发现当事人上述申报错误,2019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当事人以商品编号3809910000申报出口阻燃剂共计27票。

    以上行为有产品说明及工艺说明、报关单、营业执照、查问笔录等为证。

    2019年5月7日至2021年5月7日期间,当事人出口阻燃剂27票商品编号申报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所列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02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