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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铅矿石商品编号、实际总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铜陵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0:16:4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13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铜陵海关申报进口铅矿石,申报商品编号2607000090,品名为铅矿石,数量558000千克,总价286812美元。同日铜陵海关对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显示:该批货物铅含量48.02%,锌含量4.75%,银含量814G/DMT。铜陵海关依据品质证书,认定该批货物归入贵金属矿砂及其精矿项下,商品编号为2616900009。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价值评估认定:该票货物公平市场价值499000美元。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和货物总价与实际不符,经核算漏缴税款193620.53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报关委托书;地磅码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价值评估报告;海关核定货物(税款)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三、海关查验记录单。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进口货物过程中未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商品名称和税则号列影响了海关税收征管,其行为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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