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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输送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宣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15 21:46:2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42次

    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0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外港海关申报进口输送带共计7052千克,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10月2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输送带1224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400821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03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输送带3965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400821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09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输送带186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4008210000,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3%。

    经查,当事人上述进口输送带,材质为硫化橡胶制。根据“40.08”品目注释:该品目不包括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输送带,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品目40.10),故当事人进口输送带应当归入其他硫化橡胶制的输送带,商品编号应申报为4010190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版)中规定该商品编号对应进口关税税率为10%。

    当事人对进口输送带商品编号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没有异议。

    经计核,上述涉案报关单漏缴税款合计16895.14元(不含滞纳金)。

    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1.7万元。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书证:涉案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单证,涉案货物海关进口税款专用缴款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年版),涉案货物价值、税款计核材料,稽查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

    当事人在进口输送带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商品编号,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应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并提交足额担保,根据《中共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8万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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