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检验检疫
    未经报检出口木桌、折叠椅等木制品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1 22:1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21次

    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当事人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木桌、折叠椅等木制品32票,货值总计2113548元人民币。经核查,当事人32票出口木制品均未向海关报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0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