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6日,当事人单位以一线保税物流的方式向芜湖海关申报进口一批不锈钢管,其项下的第一项商品“不锈钢管”,申报商品编号为73063011,进口关税税率为3%。芜湖海关在审核中发现,实际货物应归73064000,进口关税税率为6%,构成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另代理当事人申报进口上述货物过程中,未履行认真审核义务,漏报报关单项下运保费合计19780.59元,漏缴税款2107.14元人民币。
经计核,共计漏缴税款15185.33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
2、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归类说明,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价值计算材料,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公司的主体身份资料等。
(二)当事人陈述:进出口业务主管赵某某的查问笔录;报关负责人袁某问话笔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