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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纸盒、纸箱及纸箱附件等产品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鞍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3 16:3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90次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2016年8月16日至2017年5月8日期间按一般贸易方式向芜关加办、芜湖综保先后申报出口纸盒、纸箱及纸箱附件等产品,涉及报关单26份,上述报关单中申报的“纸箱附件”商品编号皆为4823909000,对应出口退税率13%。经查,在该公司出口的纸箱附件中,包括料号61个型号的产品,共计378234只,上述产品均为瓦楞纸板,应归入商品编号4808100000,对应出口退税率为0%。办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主动交纳案件保证金40000元。
      经核算,涉案货物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337283.92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涉案货物生产排版图,涉案货物出库记录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6年版、2017年版),涉案货物申报价格,可能多退税款计算说明,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XXX(当事人业务部经理)查问笔录。
      当事人出口瓦楞纸板未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20000元的从轻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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