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分别于3月19日、3月26日、4月8日及4月1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铝锭货物,共计15票,申报商品编号为7602000020,申报总价576950美元(折合人民币390.81万元)。经义乌海关认定该批报关单进口商品归类错误,应归入7601200090。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是根据公告的商品编码向海关进行申报,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
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违规行为,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