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申报进口冷冻生南美白虾(带头带壳)一批,共8票。上述报关单商品编码申报为:0306171900,经查验实际商编应为:030617290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人民币175324.5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行政罚款人民币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