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货物共24票,申报品名均为:冻白面鱼(野生),申报商品编码均为:0303590090,。经审核,上述商品实际应归入商品编码0303899090。当事人上述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获经过说明、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