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报进口废纸377,880千克,单价0.1275美元,总价48,179.70美元。 经核查发现,所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与2019年8月12日运输工具进境申报凭以 卸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不符。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涉案的货物价值约为33.2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复印件、与进口货物申报行为关联单位的《情况说明》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为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