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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红外线人体测温仪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泉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4:26: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21次

    2021年8月9日,当事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一批红外 线人体测温仪、纸巾、立式感应皂液器,项号3申报品名红外线 人体测温仪,商品编码9025199010,申报数量400个,申报总价22000美元。经海关核查发现 ,当事人在申报出口上述红外线人体测温仪时,未按照《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要求,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医 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当事人出口货物未按照规定申报部分项目,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查获经过、报关单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予罚款人民币0.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 ;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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