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共计申报2项商品,申报总数量量:55178千克。第1项申报品名:氟铝酸钾,申报商编:2826909090,申报数量40603千克,申报总价12180.9美元;第2项申报品名:氟铝酸钾,申报商编:2826909090,申报数量14575千克,申报总价5538.5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为氟铝酸钾54689千克、无定形二氧化硅951千克。经鉴定,上述54689千克氟铝酸钾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实际商编应为3825690000,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国家对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查问笔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鉴别报告、理货报告、当事人情况说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