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两批松脂,申报商品编码1301904090,申报数量合计77908千克,申报总价合计101280.4美元。经查验并检验,实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危险货物类别:3,联合国编号:UN 1993。当事人未按规定将货物报经海关检验。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价值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8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