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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过硫酸铵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4:48: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083次

    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一批过硫酸铵,数量:960包,24吨,申报价格99600美元。经现场查验取样送检,《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货物“过硫酸铵”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危险化学品,名称为:过二硫酸铵(或过硫酸铵)。经协查该批货物的产地所在海关龙岩海关,龙岩海关回复当事人在出口申报前未就该批货物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申报要求向产地海关龙岩海关申报。另经查,该批货物的实际货值为人民币99600元。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以及影响海关统计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检验报告》、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记录》、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往来记录等为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整(¥11952.00)。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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