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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多功能工业机器人成套散件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芜湖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7 17:1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31次

    当事人于2017年7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品名申报为多功能工业机器人成套散件,税则号列申报为84795010,申报金额3120000日元。同日申报后,当事人发现申报错误,主动向综保区海关提交情况说明,报告实际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申请改单。7月14日,芜湖海关加贸科对该票货物实施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传动轴,税则号列应是8483109000。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

    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17年7月21日,主动向芜湖海关缴纳了案件保证金20000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事实,当事人辩称是因为经办人工作失误所致。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一、书证:涉案货物报关单、发票及其他随附单证,情况说明,进出口税则,当事人的主体资料。

    二、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的情况说明,问话笔录。

    三、查验记录:海关查验记录。

    四、电子资料:与货物报关有关的QQ截屏。

    鉴于该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前主动向海关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告知单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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