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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草头娃娃伪造植物检疫证书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17: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18次

    当事人于2020年4月3日,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一批品名为草头娃娃的玩具到法国。由于当事人公司工作失误导致海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与法国客户要求不一致。当事人为满足其客户要求,将假证制作的信息发给制假机构,以海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为模板伪造了编号相同的另一份植物检疫证书,并将伪造的植物检疫证书提供给法国客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伪造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上述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植物检疫证书》、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我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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