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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钢带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沧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31 13: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65次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申报进口钢带一批。 第1项商品名称申报为:钢带,商品规格申报为非合金钢制,商品编码申报为:7211290000。经 验估发现并申请布控查验,实际第1项商品规格应为其他合金钢制,商品编码应为 :72269999090。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涉案货物价值约人民 币82.9万元,漏缴税款约人民币7750.41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清 单》及当事人身份证件等的复印件《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 证复印件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 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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