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自2017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间申报进口的100票“干制水鲨鱼鳍”存在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情形,申报商编为0305790090,关税税率7%,而实际该“干制水鲨鱼鳍”的商编应当归入0305710090,关税税率15%,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中,自2018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15日案发时,共有74票报关单涉及“干制水鲨鱼鳍”269561千克存在上述商编申报不实情形,经关税部门计核,该部分案值人民币883.81万元,漏缴税款人民币58万元。
以上行为有(一)进口货物报关单;(二)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三)税款计核证明书;(四)海关稽查情况报告;(五)当事人情况说明、相关人员查问笔录;(六)当事人基本情况、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及授权书;(七) 违法记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