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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鸡尾酒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20 19: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99次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9月2日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费莱丽莫斯卡托菠萝味鸡尾酒1440瓶、费莱丽莫斯卡托橘子味鸡尾酒1440瓶、罗密欧贝利尼桃子味鸡尾酒3420瓶;于2019年12月30日在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罗密欧贝利尼桃子味鸡尾酒14250瓶;于2020年2月14日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迪莱莫斯卡托起泡配制酒瓶15600瓶;于2020年4月7日向宁波海关申报进口菲奥莱丽贝利尼桃子味鸡尾酒4032瓶,上述货物申报商品编码均为2205100000,进口关税税率14%。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上述货物应当归入税则号列2206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40%。经钱江海关计核,当事人商品编码申报不实所涉及的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312944.9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43832.46元。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稽查结论、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查问笔录、企业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为证。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
    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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