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9日,当事人单位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4票货物:1、其中申报品名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规格:丙酮90%,乙酸乙酯5-10%,其余二甲苯),申报重量166.074千克,申报总价40726.42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90000;2、其中申报品名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规格:丙酮90%,乙酸乙酯5%,聚氨酯5%),申报重量45.26千克,申报总价7817.04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90000; 3、其中申报品名为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规格:环氧树脂5-15%,丁酮85-95%),申报重量1.223千克,申报总价39.06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90000;4、其中申报品名为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规格:环氧树脂5-15%,丁酮85-95%),申报重量1.174千克,申报总价117.08美元,申报商品编码为3506990000。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单位以跨境电子商务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1、申报品名为其他编号未列名的调制胶、粘合剂(规格: 丙酮90%,乙酸乙酯5-10%,其余二甲苯),申报重量46.321千克,申报总价8704.64美元,其中申报品名为以环氧树脂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规格:双酚A型环氧树脂39.9%,橡胶变性环氧树脂10%),申报重量0.18千克,申报总价12.92美元。
经查,上述6票出口货物含有两用物项丙酮和丁酮,且单一成份含量超过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3号之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货物应当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综上,当事人单位出口两用物项商品未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日